我是被欠款人
如何追讨个人欠款
1、协商。能借钱给对方的,一般都是亲戚朋友间的走动和介绍。因此,对方借钱不还时可以先与对方沟通协商,签订还款协议。对于不能及时还款或者是无力还款的,可以协商分期还款或者是延迟还款期限等,争取快速和谐解决欠款纠纷。
2、欠款诉讼。协商的方式不能实际解决问题的,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到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的欠款的证据材料,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合意也可以进行调解。以法律强制力来实现债权。
3、财产保全。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得到实现,可以通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是诉讼保全的方式来防止债务人转移债务,确保在诉讼之后能有债务人的财产实现债权。
4、强制执行。欠款诉讼终止后,债务人在法院判决之后仍拒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强制划扣处置债务人的财产。
涉及转移资产的离婚案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股东资格确认案件
某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A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文军系A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A公司章程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
撤销司法拍卖案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荣坤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5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汕头市升平区永泰路145号13—1地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申诉人陈载果先后出价5次,最后一次于2016年4月26日10时17分26秒出价5282360.00元确认成交,成交后陈载果未缴交尚欠拍卖款。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为了加强对分期付款的工程机械设备的管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投入使用了中联重科物联网GPS信息服务系统,该套计算机信息系统由中联重科物联网远程监控平台、GPS终端、控制器和显示器等构成,该系统具备自动采集、处理、存储、回传、显示数据和自动控制设备的功能,其中,控制器、GPS终端和显示器由中联重科在工程机械设备的生产制造过程中安装到每台设备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一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调解结案,安徽高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各方权利义务。
执行和解书的效力案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建安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日电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5)青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
非法经营罪再审改判无罪案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在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非法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力军主动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王力军主动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828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王力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王力军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宣判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信用证开证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粤能源公司)于2011年12月签订了《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等相关附件,约定该行向蓝粤能源公司提供不超过5.5亿元的贸易融资额度,包括开立等值额度的远期信用证。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2年4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宣城龙首支行)与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冠公司)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柏冠公司向工行宣城龙首支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7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2012年11月1日还100万元,2012年11月17日还200万元。涉案合同还对借款利率、保证金等作了约定。同年4月24日,工行宣城龙首支行向柏冠公司发放了上述借款。

- 司南律师执业18年
- 专职律师
- 擅长: 民事、刑事、行政、经济、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诉讼及仲裁业务
- 立即咨询

- 李建芳律师执业14年
- 专职律师
- 擅长: 公司法纠纷、投资领域
- 立即咨询

- 乔治刚律师执业22年
- 专职律师
- 擅长: 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
- 立即咨询

- 陈永新律师执业13年
- 专职律师
- 擅长: 刑事领域、行政领域
- 立即咨询

- 敖李贤律师执业2年
- 专职律师
- 擅长: 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劳动争议
- 立即咨询

- 罗飞云律师执业1年
- 专职律师
- 擅长: 法律顾问、商务合同、民间借贷纠纷
- 立即咨询

- 谢万扬律师执业
- 专职律师
- 擅长: 公司法律事务,股权投资,招投标法
- 立即咨询
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
- 服务内容:刑事、房产、合同、欠款、离婚、法律顾问
- 电话:0755-83867000
- 咨询/商务合作:0755-83867000(小亚)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11008号豪方天际广场20-21楼